网络流行语:它们到底算不算受版权保护的“作品”?深度解析12


家人们,谁懂啊?“YYDS”、“栓Q”、“绝绝子”、“退退退”……这些熟悉的网络流行语,几乎成了我们日常沟通的“顶流”。它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风靡全网,又可能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悄然过气。在享受它们带来的表达便利与趣味的同时,一个常常被问及,却又少有人能给出明确答案的问题浮出水面:这些富有创意、传播广泛的网络流行语,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“作品”,从而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?

作为一名关注语言与知识产权的博主,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这个既有趣又有点烧脑的问题。别急着下定论,因为这背后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、语言的特性,以及网络文化的独特生态。

一、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“作品”?——著作权法的基本门槛

要判断网络流行语是否是“作品”,我们首先得了解著作权法对“作品”的定义和要求。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“作品”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

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,也是判断的“硬杠杠”:
独创性(Originality):这是最核心的要求,意味着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,体现了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判断,而不是抄袭或简单模仿他人的。它不要求作品有多高的艺术价值或科学水平,但必须是“创造性的劳动”。
可复制性(Fixation):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,比如文字、图像、声音等,能够被感知、复制和传播。思想本身不能被保护,只有思想的“表达形式”才能被保护。
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:这意味着作品通常是具有一定完整性和结构的内容,例如小说、诗歌、音乐、绘画、摄影、电影、计算机软件等。

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,我们再来看网络流行语,就会发现它们面临着不小的挑战。

二、 网络流行语,为何“入列”作品如此之难?

绝大多数网络流行语,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,很难被认定为“作品”,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:

1. 独创性门槛:过短、过简或缺乏个性化表达


“YYDS”(永远的神)、“栓Q”(Thank You的谐音)、“绝绝子”这类流行语,通常是由几个汉字、英文字母或简单谐音构成。虽然它们在特定语境下富有创意、表达力强,但从著作权法角度看,它们往往被认为是“有限的表达”。
文字组合过于简单:单个字词、短语、格言、标题、口号等,由于其字数有限,表达形式简单,选择空间不大,往往难以体现出作者足够的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劳动。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“表达”,而非思想本身,也不是表达的“元素”。如果仅仅是简单的词语组合,很容易与他人的表达重合,这会阻碍语言的自由发展和交流。
缺乏独特性:很多流行语是在现有词汇或表达的基础上,进行略微的变形、缩写、谐音或在特定情境下赋予新意。例如,“栓Q”虽然是谐音,但其背后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、有独创性的表达体系。它们更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,而非一个完整的智力创作。

因此,对于绝大多数短小精悍的流行语来说,它们往往被认为未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“独创性”高度。

2. 作者身份模糊:集体智慧的产物与去中心化传播


著作权保护的是“作者”的创作。然而,网络流行语的起源往往是模糊的、去中心化的。
源头难溯:很多流行语并非由某一个明确的作者在一开始就完整地创造出来,而是可能源于某个论坛帖子、直播间弹幕、游戏对话中的一句无心之言,经过无数网友的加工、演绎、传播,逐渐形成了最终的形态。
集体共创:流行语的生命力在于其传播性、互动性和演变性。它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,是网民在特定文化语境下,通过不断模仿、改造、戏仿而形成的。在这种“匿名化”和“集体创作”的模式下,很难确定唯一且清晰的“作者”来主张权利。即使有人声称是“首创”,也往往难以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在独创性和完整性上的绝对优先权。

3. 作品体量要求:单薄的表达形式


著作权法通常保护的是具有一定体量的、完整的作品。一篇小说、一首歌、一幅画,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和内容。而网络流行语,本质上是语言的“碎片”,它们是沟通的工具,而非承载复杂意义的完整叙事。

如果将每一个短语都视为一个独立的“作品”加以保护,那么语言的日常使用将变得寸步难行,整个社会的交流成本会急剧增加,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。

三、 流行语的“作品”潜能:例外与边界

尽管大部分网络流行语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,但在特定情况下,它们并非完全没有“入列”作品的可能,或者说,与流行语相关的创作可以构成作品:

1. 复杂句式或段落构成独特“梗”


如果一个流行语并非简单词语,而是由较长、较复杂且具有独特表达方式的句子或段落构成,并且能够体现出明确的作者个性与智力投入,那么它可能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。例如,某些源于特定影视剧、文学作品或网络段子的完整对话、叙述性语句,其本身就具备了文学作品的属性。

比如某些带有强烈叙事性、讽刺性或哲学意味的网络“梗”(meme),如果其文字部分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、富有独创性的微型文本,就存在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。但这需要个案分析,且门槛依然较高。

2. 结合其他创作形式的流行语“复合体”


很多网络流行语不是独立存在的,它们常常与图片、视频、表情包、动画、音乐等元素结合,形成一个完整的“复合体”。
表情包:一个具有独创性设计的表情包(图片或动画),其视觉形象本身是受著作权保护的“美术作品”或“动画作品”,即使配文是流行语,也不会影响其作为整体作品的属性。
短视频/音频:将流行语作为文案或台词,搭配独创的故事情节、剪辑手法、表演形式或背景音乐,所形成的短视频或音频作品,其整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“视听作品”或“音乐作品”,流行语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受保护的是整个“复合作品”,而非单独的流行语文字本身。

3. 流行语的“汇编作品”


如果有人对大量的网络流行语进行收集、整理、分类、注释、分析,并形成一本“网络流行语词典”、“年度流行语报告”或相关的学术论文,那么这本词典、报告或论文,作为一种“汇编作品”,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。其独创性体现在对流行语的选择、编排和注释上,而非单个流行语的原创性。

四、 跳出著作权:其他知识产权的考量

即便网络流行语本身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,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。在商业领域,它们可能通过其他知识产权制度获得“新生”:

1. 商标法:当流行语成为商业标志


当一个网络流行语被某个商家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名称、标志,并且经过注册程序,成为注册商标时,这个流行语就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。例如,如果某个品牌将“YYDS”注册为自己的服装品牌,那么未经许可,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“YYDS”作为商标。此时,保护的是该词语作为商业标识的专有使用权,而不是其作为“作品”的创作权。

2. 反不正当竞争法:制止恶意搭便车


如果某个网络流行语因其独特的指代意义或商业价值,已经与特定商家、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稳定的联系,并产生了较高知名度,而其他竞争者恶意“搭便车”,模仿、盗用该流行语,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,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,那么这可能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例如,某个独家运营的IP形象,其核心口号(流行语)被他人恶意复制并用于商业宣传,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。

五、 流行语的文化价值与语言演变

著作权法关注的是智力成果的“私权”保护,而网络流行语的意义远超于此。

2025-11-2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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